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彥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三、請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為何?(原聲請狀未載聲請人及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