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