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正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請求之大金金額新臺幣(下同)140,156元已包含違約金7,491元,且信用卡約定條款亦載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上限,故請釋明本件聲明得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可看出債務人違約後有部分繳款之明細表),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變更,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