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債務人 陳仕錚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金湖鎮之戶籍地址送達予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08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債務人,並於寄存後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而對支付命令異議之不變期間為20日,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計至108年12月19日異議期間已然屆滿,今債務人於109年1月2日始提出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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