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88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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