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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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林瀅瀅 債務人 陳金奎
陳發富
一、債務人陳金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發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4,628,875‬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0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11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2.664%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22%計算之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陳金奎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陳發富應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19,631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按年息3.252%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4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陳金奎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陳發富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9月30日邀同債務人 陳發富君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借期至140年09月30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1%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1,5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0年09月30日至117年09月30日共86月。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按月機動計付。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四、債權人現行房屋貸款/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8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948,50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二、貸款繳款明細共貳份。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8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回執影本貳份。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00000000元陳金奎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0日止年息2.22%00100000000元陳金奎自民國11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年息2.664%00100000000元陳金奎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2%002319,631元陳金奎自民國113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0日止年息2.71%002319,631元陳金奎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年息3.252%002319,631元陳金奎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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