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