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貳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六0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七四號),判處罰金五百元,緩刑二年,業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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