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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