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 賴孝卿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被告 王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⑽應有部分欄關於「54890/0000000(2/5×27445/89783)」之記載,應更正為「54890/0000000(2/15×27445/89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