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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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2841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一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