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