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公共危險罪部分之犯行,本院認為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