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98年4月10日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