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妨害兵役、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妨害兵役│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3年2月底、3月初│91年1月7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720號│緝字第1288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549│95年度簡字第388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13日│96年1月1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549│95年度簡字第3886││判決││號│號││├────┼────────┼────────┤││判決│95年4月10日│96年3月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第││││1條第3款、第5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不合(第5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金之折算標準│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