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毛重0.35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95年9月27日鑑定書在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確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後段」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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