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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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家聚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梁家聚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4月,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入監執行(100年1月11日起算刑期),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5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
「1.刑後強制工作3年待執行。2.易服社會勞動已履行21日,予以折抵」等語)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程克琳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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