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補充裁定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同上
謝諒獲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補充裁定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 陳報 (狀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第一三八一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代表處對之送達而無效,有駐紐約辦事處、法國及奈及利亞代表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可稽。足見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有依職權命對渠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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