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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