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 黃湘瑩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 鄭筠音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5日下午1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