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胡軒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阿米格 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9,960元(1,416,960元+3,000元=1,419,9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29元。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