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郭俊昌
被   告 旭誠帷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559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6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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