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被告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