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宗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57號│第2557號│第128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389號│100年度易字第389號│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6日│100年5月6日│100年4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中高分院││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100年度上易字第86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1日(程序││││││駁回,不經言詞辯論)│├─┴────┼──────────┼──────────┼──────────┤│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3006號│第3006號│第3783號││├──────────┴──────────┴──────────┤││編號1至8號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100聲1839)│└──────┴────────────────────────────────┘┌──────┬──────────┬──────────┬──────────┐│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2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3號│第3123號│第312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469號│100年度易字第469號│100年度易字第4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468號│第4468號│第4468號││├──────────┴──────────┴──────────┤││編號1至8號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100聲1839)│└──────┴────────────────────────────────┘┌──────┬──────────┬──────────┬──────────┐│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5月1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3號│第3123號│第7445、744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469號│100年度易字第469號│100年度簡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11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0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68號│第4468號│第253號││備註├──────────┴──────────┤│││編號1至8號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100聲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