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花園別墅梅蘭竹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邊曉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陳素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