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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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博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裁定如下:
主文許博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博舜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民國100年1月10日送監執行,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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