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5│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6│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1│10000││├──┼───────────────┼──────────────┼────┼───┼────┼───┤│007│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1│10000││├──┼───────────────┼──────────────┼────┼───┼────┼───┤│008│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1│10000││├──┼───────────────┼──────────────┼────┼───┼────┼───┤│009│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F-000000-0││1│100000││├──┼───────────────┼──────────────┼────┼───┼────┼───┤│010│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