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盗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及被害人陳述等相關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案經訊問被告及數被害人後,供述互有歧異,尚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前項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依舊存在,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