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九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八月八日、同年十月八日各予延長羈押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