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0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火庚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火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凌晨一時許,基於傷害人體之犯意,在台北市○○區○○街○○號四樓之三以鐵槌毆打 楊榮豐 ,致其受有左膝、左小腿瘀腫及左前臂多處挫傷、腫脹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劉火庚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榮豐告訴被告劉火庚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榮豐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調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當日訊問筆錄參照),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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