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4,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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