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6號聲請人 謝月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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