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銘笙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49號、101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驗餘淨重零點貳肆 伍陸 公克、零點零玖伍貳公克,合計零點參肆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姚銘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8月21日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0.3408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各驗餘淨重0.2456公克、0.0952公克,合計0.34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9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