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乙○○
參加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本院98年審重訴字第6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參加人為輔助上訴人而參加訴訟並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意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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