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債權人 蕭上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炳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票號G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似為高原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該公司設址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