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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