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債務人 林慈樂 (原名 林秈囷 、 林金霓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