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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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 胡富仁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訴訟代理人 曾美英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被告 王寧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