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胡純純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
張哲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