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邵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筱珧 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即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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