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之帳務管理
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