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維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265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