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號抗告人 沈陳錦華 住高雄市○○區○○街○○號
沈榮坤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再進沈陳幸蔡林葺翁竹慶 間因102年度聲字第2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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