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富成業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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