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營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脫離被害人持有之看護執照影本,竟將之據為己有,並持之應徵看護工作,行為實有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