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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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9、10等三罪之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商業會計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9、10等三罪之罪名欄,原為「偽造文書」,應更正為「商業會計法」,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