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字第1089號聲請人 謝志強 相對人 石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前女友,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23時,至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所,破壞聲請人之家俱等語。
二、經查,縱相對人確有進入聲請人住所並破壞聲請人家俱之行為,係屬於對聲請人物品之侵害,並未對聲請人之身體或精神為不法之侵害,自不成立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應另行依法解決,不得聲請保護令。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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