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劉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海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海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