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配款之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 被告臺灣群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勝 被告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榐全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款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零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