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 吳瓊芬 即 吳宗明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1-0│1│1000││├──┼───────────┼─────────┼──┼────┼───┤│000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2-2│1│1000││├──┼───────────┼─────────┼──┼────┼───┤│0003│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3-4│1│1000││├──┼───────────┼─────────┼──┼────┼───┤│0004│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4-6│1│1000││├──┼───────────┼─────────┼──┼────┼───┤│0005│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5-8│1│1000││├──┼───────────┼─────────┼──┼────┼───┤│0006│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80402-4│1│1000││├──┼───────────┼─────────┼──┼────┼───┤│0007│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84768-0│1│1000││├──┼───────────┼─────────┼──┼────┼───┤│0008│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89304-2│1│1000││├──┼───────────┼─────────┼──┼────┼───┤│0009│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4892-6│1│725││├──┼───────────┼─────────┼──┼────┼───┤│0010│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5331-3│1│390││├──┼───────────┼─────────┼──┼────┼───┤│001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6829-6│1│455││├──┼───────────┼─────────┼──┼────┼───┤│001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7369-2│1│33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